【导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区域,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警醒标志。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
(十)南水北调水源地周边及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1.城区北至江淮大道、南至缯国大道、西至江淮大道、东至G234城区段以内的区域。2.开发区整体区域。3.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区域,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警醒标志。
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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