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有本市中心城区城市户口;
2、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的家庭);
3、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9平方米;
4、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达到法定婚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第二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心城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月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1、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并公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申辩的,社区应当在1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部门联审制度。自接到申请材料10日内,应当会同监察、民政、公安、税务、人社、房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最后核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