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在市内使用消费券接受服务;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可以领取消费券。
一、领取对象
常住我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且在市内使用消费券接受服务;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领取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按照电子消费券中载明的抵扣比例和额度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和额度予以抵扣。
三、领取流程
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可由亲属、社区或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代办)。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可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能力评估:通过“民政通”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领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使用范围
居家服务
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
机构养老服务
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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